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此前,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进行了初审。
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草案对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以及监督国家发展规划的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明确人大相关职能,用专章对人大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监督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等分别作出规定。
对此,草案调整篇章结构,将“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一章分为“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两章,并在后一章中增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中的有关职责和程序规定。再就是将有关国家发展规划监督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并增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和程序规定。
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草案第三条增加“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定。此外,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亓玉昆)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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