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原子能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同时,与会人员针对具体条文的完善提出修改意见。
原子能法草案三审稿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在科学技术奖励、产业发展、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此,许安标委员指出,原子能是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领域,并不是在每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内都有相关开发利用研究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包含了乡一级人民政府,这样规定的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如何?建议写得更准确一点,比如改为有关人民政府,重点指向中央、省级以及设有核电站、核科学研究机构的市级政府给予支持,不要规定得很宽泛”。
草案三审稿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公开征集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需求建议,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单位开展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对此,吴立新委员指出,核能技术的研发门槛比较高,一般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很难拿到核材料进行实验。既然相关单位很难拿到核材料进行研发,国家应该建立公共的研发平台。因此,建议将草案三审稿第十三条中的“国家建立原子能领域相关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修改为“国家建立原子能领域相关科技创新基地和公共研发平台”,这样可以使更多的科研院所和高校企业能参与原子能科学技术开发的研究。(记者 蒲晓磊)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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