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修订草案二审稿9月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此前,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意见提出,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应当予以加强和规范,对刑罚执行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平安中国建设方面的作用应当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单位建议增加有关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推进高素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对监狱人民警察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监督和职业保障。”
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为提高罪犯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建议增加对罪犯进行出监前教育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监狱在罪犯服刑期满或者假释之前,应当对其进行一定时间的出监教育,以巩固教育改造成果,提高其出狱后尽快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有意见建议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有关罪犯教育改造措施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经监狱长批准,罪犯可以与其他有利于其改造的人员通话、会见;监狱应当根据罪犯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并动态调整;监狱应当加强同社会力量的联系和合作,发挥社会力量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作用。(魏哲哲)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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