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法草案三审稿9月8日上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根据各方意见,草案三审稿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立法目的,明确国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充实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增加国家公园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协同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多项国家公园管理措施,并增加内容体现国家公园全民公益性。
草案三审稿明确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同时增加规定,设立国家公园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将国家公园作为特定区域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对拟开展的生态修复活动和原有居民生产生活活动等作出安排。此外,还进一步明确国家公园所在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及相关活动管理等事项制定具体办法。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体现国家公园全民公益性,完善了公众参与国家公园保护的内容。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国家公园保护,开展多种形式的自然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育全社会热爱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指导、扶持有关居民、企业等积极参与国家公园的保护。
9月8日下午对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多位常委会委员在发言中对国家公园的公益性予以关注,建议进一步凸显国家公园的公益性。
“全民公益性是国家公园的重要特征,是真正的、无可争议的公共利益。”吕忠梅委员建议增加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国家公园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沈金强委员建议草案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即“经营性服务机构应当为一些特殊人员提供必要的免费服务”,以体现国家公园的公益性。
“目前草案仅仅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没有体现出国家公园保护特殊法律责任的含义和要求。”汤维建委员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家公园的保护需要,可以采取发布环保禁令,提起预防性公益诉讼,作出惩罚性赔偿财产等方式,全面追究侵权行为人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
苻彩香委员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心区允许开展的活动范围中增加“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的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标本采集,以宣传国家公园为目的的公益性宣传拍摄活动”的内容,这也是让民众近距离了解国家公园的一种有效科普方式。 (记者 朱宁宁)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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