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二审稿9月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修正草案一审稿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提出,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应动态调整。对此,修正草案二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修正草案一审稿第三条第二款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情节严重的,增加了并处罚款。有的地方、社会公众提出,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对此,修正草案二审稿聚焦此次修法针对的特定问题,明确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蒲晓磊)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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