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生态保护编和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再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9月11日,常委会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草案:
提升法典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
分组审议中,多名委员围绕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草案中的立法目的、概念定义、条款内容、制度设计等核心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聚焦提升法典科学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立法目的与概念界定,是生态环境法典的核心和引领。审议中,多名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丛斌委员建议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生存”表述,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并修改第二条“生态环境”定义,将“总体”改为“总和”、“野生生物”调整为“动物”、“城市和乡村”改为“人类居住地”,明确其涵盖地球生物圈层。邓秀新委员提出,草案第一条应体现生态保护的全球意义,契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甄占民委员建议在“生态环境”定义中补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安全”相关表述,凸显生态环境整体性。
许安标委员强调要协调总则与分则内容,比如总则编草案第四十一条关于加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重要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列举得比较具体,但生态保护编草案只有协同推进长江和黄河等重要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议进一步研究协调。同时建议在总则编草案中明确“生态环境事件”定义以区分其他突发事件。
制度完善与机制构建也是多名委员关注的重点。郑功成委员建议增设生态环境保险制度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损害担责”原则配套机制;蒋卓庆委员提出扩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内容,明确概念、完善程序并加强保障,同时推动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协调联动。沈金强委员建议在总则编草案中设专章规定生态环境优化或者生态环境治理,明确优化或者治理的原则、程序和相关规定。汤维建委员主张在总则编草案中增加“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专章,整合相关诉讼内容,规范司法机构、证据规则等。
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草案:
结合实践需求丰富完善相关规定
在对生态保护编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多名委员建议结合实践与需求丰富完善相关规定。
针对防沙治沙,刘俊臣委员指出,草案第六章第二节内容多源自2001年制定且多年未作实质修改的防沙治沙法,建议结合20多年防沙治沙实践成果与经验完善相关内容。同时,建议规范南极科考活动,规定科考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南极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减少污染破坏。
邓秀新针对外来生物入侵普查提出优化建议,认为草案第八百四十四条中规定的每10年普查一次的周期过长,可能导致外来物种泛滥成灾,建议在定期普查的基础上,结合物种传播速度、危害程度等因素,适时缩短周期或开展专项普查。
孙其信委员指出草案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缺失农业生态系统内容,虽监管制度提及相关条款,但农业生态系统作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意义重大,建议单独增设原则性保护规定。
苻彩香委员建议明确第八百四十九条第五款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执法领域,提出建立权责统一的执法体制,让其统一行使园内自然资源、林草及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职责,解决部门职责交叉的问题。
卫小春委员关注地质遗迹保护,建议在第三章第五节新增相关内容,强调地质遗迹不可再生、脆弱的特性及保护的重要意义。
侯建国委员指出科学技术对生态保护的支撑作用,草案仅在第九百二十四条提及生态修复科技研究,建议在一般规定中增设条款,明确国家支持生态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
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
进一步契合实际需求与全球趋势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一大亮点。该编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领域,就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作出规定。
委员们围绕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的条款内容、制度设计、篇章结构等关键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聚焦提升法典精准性、可操作性与系统性,契合绿色低碳发展实际需求与全球趋势。
条款内容优化是核心焦点。能源转型方面,钟志华委员提议在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核电表述中增加“鼓励积极开发核能技术”。塑料治理领域,苻彩香指出该条对不可降解塑料袋禁止限制应避免“一刀切”。
在制度与结构完善方面,杨振武委员指出强化义务性、刚性条款,明确企业与公民责任,同时规范“清洁的能源”“绿色能源”等概念表述。王毅委员从篇章结构优化入手,建议调整章节顺序,将“资源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单独成章并细化结构,增设“绿色消费”专章,扩展碳总量控制、碳排放数据管理条款,补充循环经济定义,完善再生材料推广与碳市场协同机制,同时在第九百三十八条增加“推动绿色低碳公正转型”的表述。(记者 朱宁宁)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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