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是此次提请审议的社会救助法草案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
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草案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提高了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完善了社会救助体制机制,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委员们还围绕着完善社会救助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主动发现机制的可操作性、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强化法律衔接,完善社会救助协调联动机制
草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社会救助的工作机制,并明确了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以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同合作机制等内容。
这一规定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同。“社会救助涉及民政、教育、医疗、住房、人社等多部门职责,实践中存在信息共享不畅、救助资源分散等问题。草案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各相关部门的协同与政策衔接机制。”郝平委员说。
也有委员认为草案应当注意与社会保障、公益慈善等领域法律的衔接。王可委员认为,应当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制度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公益慈善事业等保障制度的衔接机制,明确信息共享、政策互补的具体路径,既要防止出现保障“真空地带”,也要避免重复救助。
对于有关社会救助管理体制的规制,郑功成委员表示,我国的社会救助虽然是多部门参与,但民政部门承担的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救助职责和兜底职责,现实中许多困难群众在其他救助不能及时落实或救助不足的情形下,往往会通过民政部门寻求救助。建议草案在第四条突出民政部门作为主责机关的作用。
“建议草案完善社会救助协调联动机制,并规定有关部门完善社会救助,特别是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的细则,使本法更好落地见效。”谭天星委员说。
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健全社会救助机制
苻彩香委员关注到了有关救助服务的问题。她认为,草案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公民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救助服务的权利。实践情况也表明,救助可能不仅仅是物质救助,人民群众对服务类的救助同样是亟须的。但目前草案第二章规定的救助内容几乎都是物质救助,建议明确和拓展服务类救助的内容。
为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确保救助便民及时,草案第三十五条完善主动发现等机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了解居民生活状况,及时依法组织救助。
李慧琼委员提出应强化主动发现机制的可操作性。她认为,实践表明,这种主动发现是需要一定的资源支撑的,若无资源支援恐怕会缺少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增加相关资源支持的内容,以加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需要救助家庭和人员的可操作性。
王可委员建议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制度,认为对遭遇突发公共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体或家庭,应明确简化程序、快速响应、综合施救的具体措施,确保“救急救难”,急办不难办。
草案第四章围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明确了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等内容。
多位委员对于草案第四章以专章对“社会力量参与”作出规定的方式表示肯定,同时也建议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作出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鼓励支持规定。
“草案第五十一条到第五十四条都还是以‘鼓励’、‘动员’等倡导性表述为主,实实在在的支持性举措较少,建议在资金支持、税收优惠以及精神表彰等方面,增加一些具体化、可操作、易落地的激励措施。”郭树清委员建议道。
郑功成委员表示,草案中关于社会力量的规定应当具象化,如慈善公益组织、志愿者协会等,以避免立法的模糊导致后续的法律实施效果不良。他建议强化对参与救助的社会组织的财税支持。
“对社会救助争议,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立体化纠纷解决机制。”汤维建委员认为,社会救助的权利救济除了草案现在规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之外,还应当增加刑事和民事法律救济。
在法律监督方面,范骁骏委员认为,制定社会救助法对于增强社会救助兜底功能至关重要,不能让违法行为影响社会救助的质效。因此有必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让社会救助在阳光下运行,增强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度。(《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丁子哲)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2025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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